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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判决忽略男方权益 检察院抗诉争回房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5:43

丈夫黄某离家打工后,妻子以丈夫多年不归和第三者插足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在法院判决后分得了夫妻共同购买的一套房。而黄先生知道判决时已经过了上诉期。西城检察院在接到黄先生的申诉后发现审判中确实存在瑕疵,随后提出抗诉。近日,西城法院改判了该离婚案,黄先生获得了10万元赔偿。
  72岁的黄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共同生活了四十多年。夫妻生活磕磕绊绊,经常因琐事吵架。1999年,妻子托人给黄先生在郊区奶牛场找了份工作。此后,黄先生经常住在养殖场,很少回家。2005年春节,黄先生回到家后,妻子却给了他一张法院于2002年5月出具的判决书,上面写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且鉴于三居室住房一直由原告居住的事实,准予原告李女士与被告黄某离婚;三居室住房一套归李女士一人所有。

  黄先生这才得知,2002年,妻子以他离家出走多年不归和第三者等原因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离婚和分割财产。法院根据妻子提供的地址多次联系黄先生,均没有联系上。2002年5月6日法院以公告方式向黄先生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期满后黄先生仍未能应诉,法院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黄先生说,房子是1999年2月他们按照单位房改政策的规定,用夫妻双方工龄等因素折抵后,花几万元购买的,产权虽登记在妻子名下,但他也有份。得知此事时,由于判决已过上诉期,他只好带着材料来到西城检察院申诉。

  检察官调查后发现,西城法院虽然判决双方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清楚。该套住房确实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西城法院只考虑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却剥夺了黄先生的财产所有权。2006年7月,西城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近日,西城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第二项,即住房归李女士一人所有,改判被告李女士给付黄先生卖房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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