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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5:11



国土资电发【2008】 8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 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 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 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 逐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区存在补充 耕地不落实、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最近国务院 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跨省域易地补充。根据《土地管 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 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 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跨省域进行耕地占补 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省(区、市)行 政区域内,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
二、进一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本省 (区、市)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县(市)非农建设 占用耕地,应立足于在本(地)、县(市)行政区域内 补充耕地;对于在耕地后备资源少的地区,新上占用耕 地较多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确实 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 省域内补充耕地,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补充耕地 数量和质量相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 格控制在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跨市(地)、县( 市)设置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内拆旧复垦的耕地只能用 于补充建新占用的耕地。
三、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省(区 、市)要切实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理复 垦开发项目挂钩、补充耕地储备库和台帐管理等制度, 不得通过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方式实现占补平衡。根 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建设用 地项目考核,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
四、统筹协调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规模。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 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指标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补充 耕地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 地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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