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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4:58

国税函[2005]968号

  2005-10-1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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