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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3:44

 


案件的来源和受理:
 2005年3月8日,被征地农户L联系陈某律师,反映在尚未就征地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H市国土资源局在3月4日向其送达了“责令交出已征土地决定书”,责令其在十日之内拆除房屋及其院落,交出土地,逾期不履行决定书,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地户认为其合法权益收到了侵害,并要求陈某律师代理此案。陈某律师认为:H市国土资源局的作出“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H市政府实施的此次土地征用行为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侵害了被征地户的和合法权益,遂受理了此案。

陈某律师对本案的处理:
 一、为合法阻却房屋被强制拆除,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损失,陈某律师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并同时提交“停止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复议机关(H市人民政府)决定H市国土资源局停止向H市T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律师通过上述法律手段,有效地避免了被征地农户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同时,更为申请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和裁决赢得了时间。
 二、在复议过程中,陈某律师依法向A省国土资源厅调取了此次征用土地的相关资料:1、“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签发于2005年8月16日;2、“征用土地公告”签发于2006年8月24日;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发于2006年8月25日;4、上述三个文件对被征土地的“四至”具体位置描述不一;5、此次土地征用属于“独立选址”项目,征用三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共100亩,由H市人民政府层报A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核批准;6、在此次征用土地的“一书四方案”中,所有被征地农户均未签名,仅有社居委的公章;7、征地公告中所适用的征地补偿标准是H市2004年的市政府文件;
 陈某律师另查明:1、“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征用土地公告”、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此三项重要文件,虽然送达了各村村委,但并未向被征地农户进行说明,被征地农户无法得以行使“听证”的权利;2、该“独立选址”征地项目征用的100亩土地实际上只有85亩被用于原独立选址项目;3、此次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偏低,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户”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机有保障”;4、该被征地户无其他住房,村里也无法为其另行安排宅基地。
 三、鉴于上述情形,陈某律师遂依法向A省人民政府提出对此”征地补偿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申请。A省人民政府受理后,依法向H市发出”转送协调通知“,指令H市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此争议予以协调处理。
 四、陈某律师在代理被征地户参加协调的过程中,依法提出应当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户、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的原则意见,并提出:1、应当按照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给被征地农户较高标准的补偿,不应沿用2004年的补偿标准;2、被征地农户的房屋是其一家两户六口人的唯一生活处所,没有其他住房及宅基,因此应当予以保留;3、考虑到该被征地户家庭事实上的困难,政府应当予以一定的困难补助。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最后,由陈某律师代理被征地农户与政府达成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1、被征地农户的所有房屋予以保留,其房屋所使用的被征用土地由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允许其继续使用;2、被征地农户其他土地上的青苗、树木、地上附着物等,由政府按照2004年标准的最高限予以补偿;3、政府一次性给予该被征地户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该被征地户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对陈某律师的工作能力表示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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