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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土地租賃契約書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27:39

  土地租賃契約書(一)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文本框: 印
花

  右述當事人間就出租人所擁有之後詞土地約定下列之租賃事宜:

  第 一 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乙方可依照下列方式使用甲方所有之後記土地。

  標的物之用法與露天自用轎車停車場。

  第 二 條 甲乙雙方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 元整,由乙方於每月底往甲方住所支付。

  第 三 條 租賃期間從本合約訂立日始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 四 條 依本合約第一條所約定,乙方租地使用之鋼筋水泥設施、水溝及其他一切工程之

  維護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 五 條 乙方歸還租地時,應以使用時之狀態交付予甲方,雖乙方租地所附屬之附件具有

  殘留價值,乙方亦不得向甲方請求補償金。

  第 六 條 乙方不得讓渡根據本合約取得之租賃權或轉租。

  第 七 條 如末得甲方之容許,乙方擅自變更第一條所規定之租地使用法,與遲延支付租金

  貳個月以上及違反第六條之規定時,甲方得毋須催告終止本契約。

  第 八 條 乙方若延期歸還租地,甲方得對乙方請求最後約定金一倍之賠償金。

  第 九 條 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附標的物之表示:

  所在地: 市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東南方部份 坪︵如附圖所示︶︵圖略︶

  出租人︵甲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承租人︵乙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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