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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处理土地争议中的隐性行政不作为案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3:35

  2009年11月10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特殊的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案件类型虽然普通,但反映出的问题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反映出当前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土地争议中的隐性行政不作为现象。

  2009年6月22日,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程某作出宝国土资罚(2009)8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程某占用宝丰县李庄乡程庄村集体出路建住宅,面积60平方米。被告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宝丰县人民政府向原告程某颁发了宝土集建(1999)字第0115335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02年2月,宝丰县人民政府作出宝政土(确)字(2002)11号《关于注销<宝土集建(1999)字第0115335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注销决定认定办证登记时证书与实占面积不符,注销了原告的土地证书。原告不服,经行政复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7月2日作出平政复决(2002)第47号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认为注销决定虽有瑕疵,但注销并无不当,程某在实占的宅基地上已建成房屋居住,其所占土地应予登记,决定维持宝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注销决定,责令宝丰县人民政府在4个月内重新就程某房屋宅院实占的土地办理用地登记手续。复议决定生效后,宝丰县人民政府未对程某的宅基用地重新颁发土地证书。2009年6月22日,被告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程某属非法占地,原告不服,向宝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被告对原告程某宅基南址的巷道纠纷未依法作出处理,没有对该争议的3米巷道作出确权认定,也没有对程某的宅基地四至边界进行确定,而直接作出非法占地的认定,证据不足。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原告的土地证书被注销后,经复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虽维持了注销决定,但责令宝丰县人民政府在四个月内重新确权。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下级机关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宝丰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中限定的义务,但宝丰县人民政府未对原告宅基进行确权登记。在此情况下,被告宝丰县国土局作为宝丰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对原告宅基房屋的合法部分进行权属调查确定边界,保护其合法权益,却直接认定原告程某占用宅院南址属非法占地,其认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程某作出的宝国土资罚(2009)8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反映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反映出当前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土地争议中的隐性行政不作为现象。

  第一、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对宅基合法占用和非法占地的认定程序问题。农村居民宅基用地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因各种因素超出国家限定的面积的情况普遍存在。本案中,原告向土地部门经多次申请,却以存在相邻纠纷为由拒绝对原告合法占用部分的宅基确权登记,对合法占用部分未确定四址边界。抛开合法使用部分的权益,仅对一块60平面土地进行认定和处分,程序明显违法。

  第二、被告针对原告与另一村民相邻处的纠纷未依照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权属争议处理,被告使用非法占地处理程序明显错误。1、争议土地由一方作为宅基用地使用多年。2、存在双方对同一宗地的权属均主张使用权的争议。被告定性不准,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未适用争议处理程序,却单方进行行政处罚,程序错误。

  第三、土地部门行政不作为、不积极的问题。本案在市级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中,复议决定限令下级政府对原告宅基合法占用部分进行确权登记,但经原告多次申请,土地部门均予拒绝。其拒绝理由为存在纠纷,不能确权登记。这一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实质是行政不作为和不积极。存在纠纷,被告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却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土地登记职责,是以另一个权属争议处理行政不作为为借口,使确权登记行政不作为合法化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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