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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山”引发土地使用权归属之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3:19

  只因挡了别人家的风水,埋在自家“祖坟山”上的坟墓被人挖走。挖祖坟人的依据,是当地镇政府出具的一纸《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

  今天9时,张喜贵、张哨兵、张纪念3名原告诉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人民政府案,在华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张喜贵等人诉称,2013年12月9日,段店镇政府作出的段政决字(2013)01号《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依据不合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书”。

  被告段店镇政府则辩称,作出“决定书”这一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有理有据。

  一张写于18年前的《凭证》,成为今天庭审焦点之一。

  2013年9月14日,3名原告的父亲病逝,骨灰盒被安葬在位于段店镇罗湖村十组的张氏家族“祖坟山”。

  原告称,此案第三人汪润清与汪兆双的亲属认为,张家父亲的坟挡住了汪氏家族“祖坟山”的风水,要求张家将坟迁走。

  3名原告拒绝迁坟。

  2013年12月9日,段店镇政府作出“决定书”,将张氏家族“祖坟山”中的0.28亩土地面积使用权确认给第三人汪润清、汪兆双。

  这份“决定书”的依据,是十几年前的一纸《凭证》。

  被告段店镇政府出具的证据显示,1996年1月4日,该镇罗湖村十组将张氏家族“祖坟山”的0.28亩土地划给第三人汪润清、汪兆双的父辈做坟地使用。作为条件,汪润清、汪兆双的父辈要给小组配一根不足7米的钢管用于抽水。

  《凭证》由罗湖村十组组长及村民代表共同签订,盖有罗湖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被告代理人称,被告认定该《凭证》属于土地置换协议,是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应依法予以保护。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该《凭证》所写内容属于土地买卖行为,被告将其认定为土地置换协议与法律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第三人家族将耕地用作坟地,违反了法律。

  原告代理人举证称,张氏家族“祖坟山”已沿袭使用了百年以上。原告提供的张氏家族宗谱显示,位于罗湖村十组的“祖坟山”系张氏家族祖辈在清代道光二十七年冬月购买取得。

  原告认为,虽然该“祖坟山”的土地所有权自新中国成立后收归集体所有,但张氏家族“祖坟山”的沿袭使用权没有被剥夺。

  对此,被告代理人反驳称,张氏家族宗谱不能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原告并不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

  被告提供由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容分局段店国土所出具的证明认为,原告之父埋葬地属于罗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作为第三人出庭的段店镇罗湖村十组村民曾宪松主张,本案争议的土地于2004年12月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发包给自己,承包期至2028年12月31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段店镇政府认为,原告未经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擅自将其父的骨灰盒安葬于争议土地,这一行为是本次土地确权纠纷的起因,原告是责任方。

  针对被告举证原告之父葬地属于罗湖村集体所有土地,原告代理人认为,土地争议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之争。

  庭审最后,审判长表示将争取双方达成和解。

(文中人名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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