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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5:59



期房,又称楼花,是指正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或虽然已经建成但尚不具备交付房屋和产权转移条件的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又称“卖楼花”,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也称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即期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预购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为了保障购房人的利益,稳定房地产交易市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未满足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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