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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6:20

北京晚报楼宇周刊的咨询热线电话开通后,深受读者的欢迎。在热线的法律支持单位———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协助下,每天通过咨询热线寻求帮助的市民达四五十人次之多。

  近日由北京晚报举办的个人购房房展会让2550个家庭圆了安居梦,同时,把消费者的目光吸引到商品房买卖、交付等方面,楼宇周刊热线电话中咨询的话题也主要集中在房屋交付等问题上。有些市民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很了解,担心在购房过程中在经济上会受到损失,为此,楼宇周刊特别请来顾问魏晓东,着重介绍在此方面应当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

  房屋交付准备条件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交付的期限和条件以及交接的手续。例如合同中明文规定:第八条,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即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十一条规定了交接的程序: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买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例如:房屋交付时间为2002年9月30日前。因所购买商品房为住宅,房屋交付时需要具备的文件是: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交付过程相关程序

  第一步:商品房具备合同规定的条件后,开发商应书面通知买受人。

  首先发出该通知的时间要在房屋交付期限之内,其次该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最后是发出该通知的时候,合同所规定交付条件应具备的文件均应完备。如果是仅仅是口头通知或者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发出的通知,均应视为无效的通知,购房者可以不予接受,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律师在此提醒购房者,应注意通知的有效性。

  第二步: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而所购买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合同规定,上述文件应当向购房者“出示”,但鉴于大多数购房者不是房地产专家,很多人还是头一次见到这个文件,所以律师建议购房者向开发商索要一份复印件到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核实后比较稳妥,而不仅仅是简单地看一眼。

  律师提醒购房者在这里应注意的是不要急于进行房屋实体的验收,而要先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本案则主要看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真实有效。

  第三步就是实际收房了,此时应注意的大多是建筑、装修、装饰方面的问题。

  有些购房者经济上之所以受到了损失,主要是没有注意法律问题而匆忙入住,如已经超过交付日期、不具备相关文件、甚至是虚假文件等。根据实践经验,如果开发商通知入住的时候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而购房者实际入住就是实际接收了房屋,那么再以延迟交房来进行索赔就比较困难,这也是本文反复强调通知本身的合法有效以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有效的原因。更为重要的是不经审查而匆忙入住有可能丧失退房的权利。

  交付逾期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约定:第九条,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90日(该日期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由此看来,开发商交付房屋逾期达到一定的天数,如90日之后,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此时的前提条件是购房者没有接收此房屋,如果已经实际入住接收了房屋,那么只能接受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补偿方式了。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晚报楼宇周刊顾问魏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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