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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违约明显 盲目诉讼未能如愿得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5:21

案情回放:

  2009年2月10日,姚先生在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下,成交了一处房产,并与该房产的业主王小姐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姚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小姐支付了定金,约定三天后去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可是后来,王小姐对于签约事宜一拖再拖,直到4月份,姚先生发现该房产已经被出售。王小姐承认了“一房二卖”的事实。不过,她只退还定金,对其他不予赔偿。

  5月,姚先生将王小姐诉至法庭,要求王小姐双倍返还定金,赔偿购房差价款,赔偿已交纳的房地产经济公司居间服务费等诉讼请求,房地产经纪公司为此案诉讼第三人。姚先生觉得对方违约明显,也没请律师。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姚先生只在网络上找了些截止到2009年6月商品房涨价的信息,将这些信息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用以证明同样的房屋2月份与6月份存在10余万元的购买差价,该差价要求王小姐赔偿。法庭对于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决王小姐双倍返还姚先生的购房定金,赔偿姚先生支付中介费等诉讼请求,驳回了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

  中原地产法务部分析:

  王小姐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已成交的房屋出售给他人,王小姐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法律规定,王小姐应当双倍返还姚先生的购房定金。因为2009年年初至2009年7、8月份,北京市房屋价格飞涨,姚先生以同样的价格确实不能再购买到相同的房屋,而且王小姐双倍返还的购房定金也远远不能弥补因房屋价格上涨给姚先生带来的损失。因此,姚先生要求王小姐赔偿购房差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在本案的庭审中,姚先生对于证明房屋差价,只提供了从网络上得来的一些非正规消息,因此,法庭没有采信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房价上涨这一事实,因此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正确的做法是:姚先生应当向法庭提交对于涉诉房产进行评估的申请,通过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房屋购买差价,只有这样,法庭才有可能支持姚先生的这一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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