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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被预售赔偿加倍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7:57

  【案 情】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房款后,该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此后王某多次要求某公司付房屋未果,在追房过程中,王某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开发资质和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王某认为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购房款32.8万元,赔偿利息8207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加倍赔偿)32.8万元。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的性质及合同的效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由于该公司不具备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资格,所建房屋应视为自用自建房。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自建房不得提前预售,因此,应当认定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王某所提惩罚性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加倍赔偿”只适用于商品房,而论争房屋只是自用自建房而非商品房,不在适用范围之内,不应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第52条第(5)项,第58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所交购房款32.8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80275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32.8万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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