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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如何避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5:49

王建国与何丽在办离婚的过程中,在房屋的归属问题上发生分歧。男方王建国提出,在他们结婚后,他曾拿出积蓄将住房装修一新,并且这套住房虽然是由何丽从父母处继承下来的,但是经过6年多的共同生活,应属双方共同财产;而且,他在本市确实没有其他住处,承租私房在经济上又有一定的困难。所以,他认为自己应该分得一半。但是,何丽认为虽然王建国确实出资装修房屋,但是她一直是户主,而且房子是她父母留给她个人的私房,没有理由分给王建国一部分;另外,她与王建国一样,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所,如果分给王建国一半,那么,离婚后她必须与前夫仍生活在同一个空间,心理上对王建国的要求很难接受。



贵阳顺驰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指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对离婚案件处理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一方婚前所有房屋(私房),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8年以上(含8年),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双方都可以对房屋主张权利。



具体到何丽与王建国的财产分割案例,由于她与王建国的婚姻未满8年,所以王建国无权对何丽的房屋主张权利。关于王建国提出自己曾经出资装修何丽的房屋的问题,在两人离婚后,何丽应就房屋装修具体情况对王建国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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