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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证未办 引夫妻房产争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4:34

  丈夫庭上称,自己出了16万购房款以及装修费用,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报讯(记者李澜实习生谭张娟)“买新房时我出了16万元,虽然购房合同是她签的字,但不代表全是她出钱买的。”坐在被告席上的王亮感觉“很委屈”,房产证一直没办下来,妻子提出离婚,要求确认房产完全归她所有。

  昨日,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妻子小叶认为,王亮说法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感情不和妻要离婚

  这对闹离婚的夫妻已经是第二次来法院了,他们2006年9月登记结婚,不到三年,小叶提出离婚,理由是王亮性格古怪,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发展到互相动手打架。

  小叶扎着马尾,穿着白色的短袖,看上去很清爽。她提出离婚后请求,“结婚前于2006年6月6日我购买的商品房,请求法院判决归我所有。”她不慌不忙地拿出《购房合同》,上面记载着,这套房屋总面积是81.4平方米,购买总价是303100元。合同协议上,签字的人是小叶。

  法官问她,是否有房屋产权证。“开发商的产权证一直都没办下来。”小叶说,小区业主和开发商沟通过多次,甚至采取过极端方式,不过遭遇开发商“太极”。

  “购房合同是目前唯一能够证明产权的证据。”小叶补充说。

  不愿调解择日宣判

  “一派胡言。”妻子的话,惹火了王亮。他立即当庭反驳,“购房合同是自己委托原告签的字,16万的购房款以及装修费用,全部是自己所出。”

  他称,两人恋爱一年,于2006年五一订婚。订完婚后,就在江北四处物色楼盘,最后敲定大石坝某楼盘。原告买房前,自己正好出差在外,就通过银行转账,将16万元存入原告的账户内,并委托她去买房,作为两人结婚后的新房。6月6日签订协议时,就是原告自己去的。

  “而且我们在买房前都说好了的,产权证办下来,写我们的名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王亮一直“喊委屈”,为产权证和开发商“扯皮”了几年,一直未办下来。

  “那你有没得证据?”审判长问。“我有!”王亮大声回答,出示了当初在建设银行的转账16万元的记录。法官问他,有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王亮称,如果需要自己可以去找。双方都不愿意调解,法院宣布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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