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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情形房产的分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5:18

几种情形房产的分割
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到房产的分割是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组成部分,针对大多数家庭而言,房产是最主要的财产。在当今社会时期,承租、使用公房随着“房改”的进行,已经逐渐退出了房屋市场,私有房产成为家庭房产的主要形式。私有住房中按揭购房成为了取得房产的主要方式。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代理过程中,按揭房产的分割尚存在诸多难点,理论界、实物界都还没有形成共识,多种分配方式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尝试对离婚案件中的私有房产,特别是按揭房产分割问题作出探讨,请业界同仁指正。
按揭购房一般要经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首付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偿还按揭贷款等几个环节。当事人有可能在上述各个阶段提出离婚诉讼,并且出资形式的不同(双方出资、单方出资、混同出资、第三人参与出资等)均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文按照出资方式、离婚诉讼提起时间的不同,作出相应的分析。
一、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此种方式最便于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该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分配。
分配房产价值。根据目前郑州市以及全省的房地产价格走势,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房屋价格将一致上涨。离婚时候房屋的价值一般都会高于购房时候的合同价值,有的甚至会达到合同价值的数倍。如果按照房屋的合同价值进行分割,势必会损害其中没有实际得到房子乙方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分割,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房屋分配。当事人之间如果能够对涉案房产的价值及由哪一方实际取得房产形成共识的,则应当按照双方所认可的价值,由其中一方取得房屋产权,支付其中另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双方不能形第成共识,或者虽然能够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均不愿意取得房屋的,或者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的,则应当按照200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执行。
二、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以按揭贷款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都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笔较简单,可以直接使用第一种方式分割房产。
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三、一方婚前付清房款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此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最简单。既然是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就已经取得房产证,并且是一方单独出资,该房产应当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作为婚前个人财产直接归属于一方所有。该房产并不随着夫妻关系的成立、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是夫妻双方由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对方不得提出分割。
四、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房屋的实际价值减去结婚时候尚未偿还的贷款差额)。此种情况下,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夫妻双方该南通共同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五、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并取得房产证书的


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婚前购房的一方,但是婚前财产部分、婚后共同财产部分应当区别对待。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产价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房产价值的时候应当首先予以扣除。婚后偿还的贷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是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婚前支付部分、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部分。
六、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房产证的办理并不是短时间内能够顺利完成的。因此有一部分房屋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还没有及时办理。对于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本文不做进一步探讨。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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