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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童状告祖父母侵占住房法院判令被告搬离并付房屋使用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30

离婚引发自杀 1999 年9月24日,顾先生家发生煤气泄漏事件,

离婚引发自杀

1999 年9月24日,顾先生家发生煤气泄漏事件,顾先生和儿子小杰两人均煤气中毒,顾先生因抢救无效身故。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一封由顾先生书写的“绝命书”,同时也发现了顾先生夫妻“离婚”弄假成真,导致其自杀身亡的真相。
  原来1999 年8月,顾先生和吴女士已在长宁法院的调解法庭内办理了离婚手续,调解书明确了儿子小杰和位于龙柏的房屋都归男方所有,女方迁离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但诉讼结束后,两人仍一同回家,继续共同生活,按顾先生信中表示“离婚是假离婚,她说到美国不离婚走不掉的,她曾经办过赴日本和加拿大……”但妻子吴女士表示离婚已是既定事实,在法律上已经客观存在。弄假成真的打击让顾先生失去了理智……

  祖父母擅自入住

在顾先生煤气自杀后的第四天,小杰还处于昏迷状态中时,小杰祖母顾老太把户口迁入了龙柏房子里。之后和顾先生、小杰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继祖父黄某的户口也迁了进来,老夫妻俩搬到小杰家中居住,并且把他们自己原先居住的房屋卖掉。
  前夫死后,吴女士一直照顾儿子,并往来于中、日等地打工创业,完全不知道这一切。当她偶然发现这一切后感到非常气愤,并指责两老行为过分,但黄某和顾老太两人并未觉得自己的行为有何欠妥,还责怪吴女士藏匿了他们的孙子,并认为,在关于房子的问题上,吴女士没有发言权。儿子顾先生自杀身亡前已经和吴女士离婚,当时吴女士明确表态放弃了龙柏的房子和孩子的抚养权。为了能够更好地照顾孙子和帮他管理房屋,迁来顺理成章。

  三次审判定纷争

2004 年底,吴女士以小杰的名义把顾老太和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明确两位老人在龙柏的房子内没有居住权。长宁法院受理了这起关于房屋使用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件。经过调查,发现龙柏房屋系动迁分配所得。小杰和父母以及爷爷奶奶原本共同生活在老房子里,后来因为老房子的动迁才分了户。小杰一家三口分配到龙柏的房屋,而爷爷奶奶则选择了货币安置,拿了一笔现金,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2005 年3月4日,长宁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顾老太和黄某在顾先生死后擅自将户口迁入龙柏房子,并据此认为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缺乏法律依据,两人的居住权利已经通过货币安置得到了实现,小杰要求确认他们不享有居住权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两老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上诉。2005 年6月16日一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判决明确,但是实际问题依然存在。两老已在该房居住了5年,原先他们居住的房子已出售,他们既不愿意迁走,也无处可迁。2005 年10月26日,吴女士再次以小杰的名义提出起诉,要求顾老太和黄老先生迁出龙柏房子并且支付已发生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6000 元。基于明确房屋使用权的案件已审结在前,长宁法院于2005 年12月12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要求顾老太和黄老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迁离龙柏房屋另行居住,并支付直到搬出时止每月1000 元的房屋使用费。

  办案手记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及其父母因动迁分得系争房屋,原告的母亲离婚时放弃居住使用权,那么原告父亲去世后,该房屋的权利人即为原告。两被告未经过原告法定代理人同意,擅自迁入系争房屋内居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迁离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在动迁中得到货币化安置,并购买了住房,他们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予他人,造成目前无处可迁的窘境,该后果依法应由两被告承担。但两被告均系老年人,系争房屋的来源有被告老房的贡献,原、被告间还存在祖孙的亲情,原告亦应面对现实情况,给予被告适当的搬迁期限。两被告占用原告住房的行为,致原告在经济上受到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房屋的市场价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两被告均系退休工人,经济收入有限,鉴于该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每月的房屋使用费为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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