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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有何认识误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23

目前,很多人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继承还有何认识误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多年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吗?

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田添、韩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添继承了其父田栋的一笔房产。对这一房产,夫妻共同使用多年。前不久韩进、田添离婚,韩进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田添拿出了其父田栋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这份遗产由田添继承。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田添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韩进、田添离婚,韩进对田添这笔个人的财产无权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为无权主张,没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认为同居多年 即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许浩、柳香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已共同生活多年,许浩最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柳香认为她与许浩同居时间长且已生儿育女,虽没登记也应以 “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应与许浩的父母等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许浩的房屋等财产。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条例发布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柳香若在许浩遗产的处理中得到一些遗产,也只能是基于这种互助权而不是继承权。柳香的要求理所当然地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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