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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获赠房产小姑不服对簿公堂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04

  中年丧偶的顾女士,丈夫去世后仍悉心照料年迈公婆,其难得的孝心感动了两位老人。老人先后以字据、遗嘱和口头陈述等方式,表示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顾女士,并办理了相应手续。但顾女士的小姑、老人的三女儿吴女士却认为赠与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女士的诉讼请求被法庭驳回。

  公婆立下字据儿媳受赠房产

  吴老伯和潘阿婆老夫妻俩一共有五个女儿、一个儿子。长期以来,老两口一直和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祖孙三代五口人共同居住在吴老伯名下一套29.8平方米的产权房里。 2000年4月,儿子吴先生因病去世。承受巨大悲痛的顾女士料理完丈夫的后事,默默地挑起了赡养年迈公婆和抚养未成年女儿的重担。

  2000年11月,两位老人立下一张字据,言明所住房屋归孙女所有,今后如果遇到拆迁与他人无关。在热心邻居张阿姨的见证下,吴老伯在字据上签了字,潘阿婆在字据上捺了印。潘阿婆还把老两口想把房子留给儿媳的想法告诉了所在地区的居委会主任。

  2001年5月,潘阿婆与世长辞。同年7月,吴老伯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所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部分遗赠给儿媳顾女士。次年11月,吴老伯又通过买卖的方式,作价5万元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顾女士名下,但顾女士实际并未支付房款。 2004年9月,吴老伯再次立下一份自书遗嘱, “我的一切遗产及财产由我的孙女继承所有”。这份遗嘱,有居委会主任、吴老伯原单位退管会负责人以及邻居张阿姨等六位证明人落款证明。

  2009年12月,吴老伯溘然辞世。法庭查明, 2001年6月,即潘阿婆去世后一个月,顾女士向本市嘉定区松鹤墓园支付了潘阿婆的双穴墓地等费用9800余元, 2006年又支付管理费1000余元。吴老伯过世后,顾女士又向墓园支付了贴照及描漆费290元。前面提到的六位遗嘱证明人,作为顾女士的证人,或出具书面证词,或亲自到庭作证,证明两位老人生前均由顾女士照顾生活起居,未见过老人其他女儿前来照料。

  小姑提起诉讼法官细说法理

  今年3月,吴老伯的三女儿吴女士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涉案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在母亲未留遗嘱的情况下,自己享有法定继承权。父亲与弟媳通过买卖转移房屋产权,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顾女士辩称,自己多年来一直照顾老人的日常起居,吴女士及其他女儿对老人都不闻不问,所以老人想把房子留给自己,并以买卖方式办理了产权过户,实际上是赠与。

  由于涉及继承法律关系,法庭追加吴女士的四位姐妹和顾女士的女儿为共同被告。法庭上,大姐、二姐及顾女士的女儿同意顾女士的意见,另两位姐妹赞同吴女士的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两位老人多次以立字据、订遗嘱和口头陈述等方式,明确表示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顾女士,并由吴老伯通过买卖方式,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顾女士名下,完成了财产赠与行为。

  法官说,本案的关键在于,吴老伯将房屋过户给顾女士,是否也是潘阿婆生前的意思表示。法庭认为,2000年11月所立字据,潘阿婆虽然表示将房子留给孙女,但顾女士的女儿对由母亲实际受赠房屋并无异议,而且潘阿婆生前也曾经向本案的证人之一、当时的居委会主任提及要把房子留给儿媳顾女士。因此,吴老伯单独完成的赠与行为实际上是基于两位老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更是基于顾女士对两位老人多年尽孝赡养的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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