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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解决儿媳户口反成讼 证据规则确认房屋产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1:19

  54岁的王某富和51岁的赵某秀是一对夫妻,两老有一独子王某。令两老痛心的是,当初为解决儿媳李某的蓝印户口,两老出钱置房,如今儿媳不仅要和儿子离婚,而且还要两老从该房中迁出。忍无可忍的两老一纸诉状告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5年前,王某与来沪打工的李某相识相恋并欲结婚。因两老住房较小,遂商量筹集资金买房,以便今后双方共同生活。在买房过程中,两老获悉外省市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后可申请一个蓝印户口,也是最后一批申报蓝印户口的机会。两老考虑王某与没有上海户口的李某结婚,在亲友面前不荣耀,以后孩子上学等多有不便,故卖掉原有的普陀区的一套房屋(计15万元),并从股市中取出15万元,购买了金沙江路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用于解决其蓝印户口。嗣后,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两老与儿子儿媳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中。

  今年5月29日,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于6月7日驳回了李某的离婚诉请。同年7月31日,李某以位于金沙江路的房屋属其所有再次涉讼,要求两老从该房内迁出。后因双方对该房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法院驳回了李某要求两老从该房内迁出的诉请。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老于今年9月29日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位于金沙江路的房屋的产权人为王某富、赵某秀,并提供了其变卖原有普陀区房屋以及从证券公司提取现金的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

  李某辩称,其与王某原商量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因考虑购买商品房可解决蓝印户口,故决定由其自行购买商品房。购房的钱款是其开理发店时的积蓄和向父亲借款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某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变卖普陀区原有房屋和证券公司提取现金以及购买讼争房屋,从时间以及购房资金数额上判断基本相吻合,且讼争房屋的建筑面积也刚好能解决一个蓝印户口。被告主张系其出资购买讼争房屋,但对资金来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出资购买讼争房屋资金来源之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概然性,原告对讼争房屋应享有一定的权利。鉴于两原告购买讼争房屋的用意之一是为解决儿子结婚问题,两原告也同意以被告名义购买,且讼争房屋也已登记在被告名下,故判决讼争房屋的产权属原告王某富、赵某秀与被告李某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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