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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房产证应支付违约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6:36

逾期办理房产证应支付违约金
2004年8月16日,王某(买受人)购买了某花园小区的商品房。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出卖人)应于2005年1月15日前交付房子;合同还约定,如果因为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实际交接之日起90天内取得产权证的,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出卖人应退还房款,并按已付款的20%赔偿买受人损失,如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总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楼盘交付使用后,由于开发商相关资料不全的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直到2005年9月底才办好房产证,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晚了6个月。王某以开发商逾期办证为由多次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王某于2005年10月8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S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仲裁委当天立案受理了王某的申请。
  开发商答辩称,资料不全的原因是楼盘竣工后,由于验收单位不能按时出具验收文件所造成的,并不是开发商的过错,所以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不是开发商的责任。仲裁庭审理查明:由于开发商提交的验收资料不全,致使验收单位不能按时出具验收文件,是造成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主要原因。仲裁庭认为开发商不能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90天内取得房屋产权证,认定开发商违约。2005年10月28日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决开发商按总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王某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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