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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不履行供暖义务应还供热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33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收取暖气集资款却不能履行供暖义务的九鼎公司,被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应返还所收住户暖气集资款4606元。
2000年3月16日,高巷魁与九鼎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高巷魁购买九鼎公司开发的千禧花园楼一a型户,建筑面积153.545m2,每平方米1350元,另交暖气集资4606元。合同签订后,房款、房屋双方已依约交付,但九鼎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供暖。2001年3月11日,高巷魁与九鼎公司发生纠纷,经三门峡市工商局调解,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九鼎公司承诺保证按国家规定供暖日期供暖。2001年采暖期,九鼎公司没有按承诺供暖,补助给高巷魁采暖费225元。2002年之后,九鼎公司为所售楼房购买安装了锅炉,但在采暖期仍未按约供暖。为此,高巷魁与九鼎公司多次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3月9日,高巷魁向法院起诉,要求九鼎公司返还其暖气集资款4606元。
法院认为,高巷魁与九鼎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及供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高巷魁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暖气集资款4606元。九鼎公司未能如约供暖,应退还高巷魁暖气集资款46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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