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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产证”姗姗来迟 房产商“买单”400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27
中国法院网讯 当初与业主明确约定了办证、过户的期限,结果却未能按期践约,这一失信行为令房产商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1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朱先生等120余户业主诉上海万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万邦公司因迟延办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被判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共计415万余元。
万邦都市花园是位于上海磁悬浮列车龙阳路起点站附近的一处著名楼盘。2002年6月,朱先生与万邦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楼盘三期房屋一套,房价51万余元。万邦公司承诺在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的6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大产证;取得大产证后30日内,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过户,申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2003年4月15日,万邦公司取得朱先生房屋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次月,万邦公司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大产证”未果。直到2004年6月29日,万邦公司方取得该“大产证”。
拖延一年才办出“大产证”,直接影响到了朱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他认为房产商将三期房子造到二期地块上,造成迟延办证的后果,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万邦公司支付违约金31766元。万邦公司则辩称,三期“大产证”未能如期办出,是因为颁发二期产证时出错,导致三期的房屋压上了二期的边线,这其中也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因。万邦公司在矛盾发生后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协调,最终通过二、三期合并办证为朱先生等三期业主办出了大产证。况且朱先生早已入住该套房屋,享有其实际权利,“大产证”迟延并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失。万邦公司因此认为自己不应向朱先生支付这笔违约金。
一中院审理认为,万邦公司以其已将房屋按时交付给朱先生使用为由,欲免除其迟延办理“大产证”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万邦公司辩称的迟延原因,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予免责的不可抗力,故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应由万邦公司自行承担。因双方对于该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未作约定,且未能在案件审理中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按房款 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原审法院判决万邦公司支付朱先生违约金31766元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据此,一中院驳回了万邦公司的上诉请求。
据悉,其他120余户名业主昨天也得到万邦都市花园三期支付违约金繁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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