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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未发另有因 开发商无错不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2:56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的25户业主,由于迟迟未领到房屋权属证书,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众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0年初,25名原告先后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望京新城a-5区410楼的商品房,但未明确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同年5月30日,被告向众原告交付了房屋,但直至原告起诉日即2003年9月之前,有关房屋的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完毕。原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应于房屋交付后90日内将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完毕,逾期应支付违约金。因此,25名原告分别要求被告从2000年8月29日起至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每日按照其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每户违约金10至20万元不等。
??受理此案后,朝阳法院就410楼的权属证书办理情况,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调查,查明涉案楼盘所在的地块是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出让给被告的,该地块共包括18栋高层住宅楼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前17栋楼在竣工后不久即如期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但410楼作为该项目的最后一个楼盘,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同时,必须完成该地块的全部建筑物测绘和确权工作。由于涉及内容众多,又要和其它部门协调,该地块的全部测绘工作直至2003年7月才完成。
??法院认为,开发商就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其自身存在过错。但本案中,被告的建设、销售手续均合法齐备,其从房屋竣工后不久,即开始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考虑到望京新城项目的特殊性和北京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现状,难以认定被告方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2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近日该楼已有部分业主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本案判决均已生效,原、被告双方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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