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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暖气毒死房客 房东赔偿21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10
中国法院网讯 房客朱某在承租方内中毒死亡后,其家属将房主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8月9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客在租住房屋内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1.4万余元。
原告诉称,死者朱某(24岁,山东省菏泽市人)外出到北京打工,2005年11月10日租住了被告赵恩强(化名)夫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的平房一间,双方约定房租每月200元,暖气费60元,水费10元。据悉,房东赵恩强自行在家中安装了土暖气,死者朱某居住的房屋内也通有暖气,并由赵恩强负责供暖。该土暖气的锅炉房就位于死者朱某居住的房屋北侧,与其租住的房屋仅有半米之隔,锅炉房与朱某租住的房屋系连体建筑且顶部相通。2006年1月18日七时许,死者的一名亲属和被告赵恩强发现朱某在其租住的平房内死亡。1月2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土锅炉泄露的一氧化碳通过锅炉房与朱某租住的房屋的屋顶部位进入朱某的房间是造成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应当保护承租人的生命安全,因被告没有对自建的锅炉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才酿成了朱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朱某的死亡与被告自建的土锅炉一氧化碳的泄露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的妻子杜某、父亲王某、母亲李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37万元。
被告夫妇共同辩称,朱某死亡是由于他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被告没有过错。2005年11月18日被告与朱某建立租赁关系,口头约定租金270元,但不包括暖气费。家里的锅炉是被告请安装队安装的,没有问题。朱某在屋里使用燃气灶,他的死亡与燃气灶有直接关系。
法院经调查了解到,死者及被告居住的院落全部封顶。在院内东侧的北房与南房之间建有锅炉房1间。锅炉房北侧建有东房1间;南侧是过道,过道南 侧建有南房3间。东房与南房均通过锅炉采暖,并用于对外出租。
另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支队重大责任事故组调查以及法官的现场勘验:锅炉房内有1台ygl-创字牌立式燃煤采暖炉,东侧墙上装有1台排风扇。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时,锅炉房顶部尚未吊顶,可见裸露的房梁及其上铺设的木板。朱某所承租住房吊顶内结构与锅炉房顶部相通。上述燃煤采暖炉系赵恩强夫妇自行请锅炉安装队于2005年9、10月间安装并使用。赵恩强夫妇庭审中称死者朱某生前在租住房内使用煤气炉,但是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恩强夫妇在自家安装采暖锅炉,并提供部分房屋对外出租。作为出租房屋一方,赵恩强夫妇应当保证出租房屋能够正常使用,保障租房人得以安全租用房屋,在利用锅炉进行采暖时保证锅炉运行的安全性,减少和避免因使用锅炉而产生的危险。本案中,朱某在租用赵恩强夫妇对外出租的房屋期间,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此,赵恩强夫妇辩称朱某死亡是因为其本人使用燃气灶所致,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法院对该项主张难予采信。通常情况下,燃煤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均会不同程度地释放一氧化碳有害气体,锅炉的使用、管理者必须尽到顺畅排放有害气体的注意义务。从本案当事人举证、公安机关调查等情况看,朱某在院落内死于一氧化碳中毒时,该院内除燃煤锅炉运行时能够产生一氧化碳气体外,没有证据表明还存在另外的释放一氧化碳气体的来源。因此,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危险来源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赵恩强夫妇家中安装的燃煤锅炉释放的一氧化碳气体导致了朱某的死亡。故赵恩强夫妇应当承担因朱某的死亡给本案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据相关赔偿依据,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各项费用共计2140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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