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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缩水10平米 售房者返还差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2:56
中国法院网讯 在与某金融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购房款后,却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近10个平方米。5月24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某金融机构返还原告樊某购房差价款近2.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2002年9月16日,樊某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某金融机构建门面房一幢,建筑面积为107平方米,每平方米为2450元,计款26.21万余元,卖方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按照约定,樊某于2002年9月16日交了首付款13.21万余元,2002年10月8日交付尾款13万元。房屋竣工后,该金融机构向樊某交付议定房屋时,其提供的门面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实际建筑面积为97.9平方米,与约定面积少了9.1平方米,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樊某在向卖房的金融机构索要面积缩水的差价款遭到拒绝后,便将卖房的某金融机构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差价款,并双倍返还超过3%的面积短少部分的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购房款,而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其行为系违约,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因被告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出售,而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只是将其中部分对外出售,故不适用双倍返还的法律规定,只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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