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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因病亡故不久 名下房产莫名其妙竟被售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1:10




   天津网讯母亲过世后,竟有人以她的名义将房屋卖掉,且一年之内两易其主。女儿得知此事后,将房屋中介公司、房管站以及房屋的两个“新主人”告上法庭。

  天津市民刘小姐今年30多岁,自2003年8月起,她就与父母一起居住在河西区的一处公产“独单”房内,当时父亲是这套房子的承租人。两年后父亲病故,母亲王兰办理了过户手续,继续承租该独单房。可是2006年8月,王兰生病住院,由于刘小姐不能独立生活,便搬去和别人一起居住,两个多月后王兰死亡。直到2007年2月,刘小姐才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在她回家收拾东西时,竟然发现自家的房子里住着陌生人,原来房子竟被“母亲”卖掉了。

  几经调查,刘小姐才得知,母亲去世一个多月后,有人以母亲的名义来到某家房产中介公司,将这套房子置换给了孙红。2007年8月,这套独单房又通过同一家中介公司置换到了林丽名下。

  刘小姐认为房产中介公司、房管站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将房子变更由孙红和林丽承租,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将房产中介公司、房管站、孙红和林丽一起告到了法院,希望讨回房子的承租权。

  河西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在王兰去世后,刘小姐可以申请承租房屋,而且在王兰去世后,新的承租人产生前,任何人都无权将房子置换给他人,因此,他人以王兰的名义与房产中介公司、孙红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等相关文书无效。由于房产中介公司未能认真履行审查义务,致使有人以王兰的名义签署了房屋置换的相关文书,导致应当由刘小姐承租的房屋置换给孙红,房产中介公司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因孙红没有取得合法承租权,她与林丽间的置换行为无效,所出具的各种文书也无效。因而房管站依据房产中介公司出具的文书做出变更承租人的行为也无效。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房管站变更房屋承租人为孙红、林丽的行为无效;林丽将房屋腾空后返还刘小姐;孙红返还林丽房屋置换价款22万元;房产中介公司返还孙红房屋置换价款18.5万元,并返还孙红和林丽房屋转让的相关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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