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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哥房产证骗银行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0:57



  早报讯 朴某出国期间,要弟弟代他照看房产,可弟弟却偷拿着房产证,到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弟弟最终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为了拿回自己房产,朴某与银行展开了两轮诉讼。昨天记者从朴某代理人处了解到,市北法院一审判令抵押贷款合同无效,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弟弟偷着抵押房产获刑6年

  2002年11月,朴某出国工作,弟弟趁他不在家的机会,偷偷拿了他的房产证明、户口簿,并伪造了身份证、离婚证明等符合朴某身份的假证件,将朴某名下李沧区的一套房产抵押给银行,骗取贷款8万元。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去年11月底还清贷款。朴某的弟弟拿到钱后,仅向银行偿还了4000元钱,朴某回国后很快收到银行的还款通知。事情败露后,朴某的弟弟被公安部门抓获,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银行起诉要求还款

  银行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们与朴某签订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要求朴某偿还贷款7.6万元及近9000元的利息。朴某提出,办理贷款的是他弟弟,他对此事根本不知情。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出具的借款及抵押合同并非朴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而是朴某弟弟诈骗行为所致。朴某既不是贷款、抵押行为的实施者,也不是贷款利益的实际取得者,因此银行要求朴某承担还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事实依据。

  朴某要回个人房产

  法院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后,朴某立即也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归还他的房屋产权证,并解除房产的抵押登记。银行对此认为,他们在发放贷款前已履行审查义务,而朴某被他人偷走房产证,没有履行妥善保管和及时挂失的义务,过错在朴某本人。

  法院认为,朴某的弟弟冒用朴某的名义,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构成犯罪,损害了朴某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应认定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房屋设立的抵押无效,银行持有朴某的房屋产权证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贷款及抵押合同无效,银行需协助朴某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偿还原告的房屋产权证。(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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