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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期间处理房改房及其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4:21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房改期间处理房改房及其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规范各级法院对涉及房改房纠纷案件的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中的房改房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房管部门将原有的公有住房按照国务院、建设部、省政府有关公有住房改革制度的规定,经过县以上房改部门审批后,将全部或部分产权出售给个人所有的住房(包括集资房)。同时,全产权和部分产权房改房、可上市交易房改房也适用本《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对以下纠纷应予受理:

  1.个人购买了房改房部分或全部产权,且办理了《产权证》,与平等主体之间因所购买房屋引发的权属及合同纠纷;2.单位职工交纳了购房款或集资建房款并已合法使用该住房,在未取得《产权证》前与第三人发生的房屋侵权纠纷(确权纠纷法院不予受理);3.房改房全部或部分产权所有人、使用权所有人与住房相邻各方发生的房屋纠纷;4.房改房拆迁安置补偿纠纷;5.离婚案件中涉及房改房分割的,无论是否办理《产权证》,法院均应予受理;6.房改房部分产权人未经产权单位同意擅自转让房改房,产权单位起诉其侵权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的纠纷有:因单位分房、腾房引起的装修以及附件设施的补偿纠纷;原单位公房的合法承租户,在未分到其它住房前,单位将所租房出售给他人引发的纠纷,除承租户已参加房改,并分得住房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房改房全部或部分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发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纠纷。

  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婚前或用婚前存款购买的房改房全部或部分产权,夫妻关系存续未满8年的,不将此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可判令丧失分房机会的一方获得适当经济补偿。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房改房时应遵循如下原则: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对不宜分割的房改房,原则上由分得住房的一方给另一方适当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专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定,最后由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决定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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