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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7:02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备案,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工程建设已符合预售条件,但未作预售;

②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

③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④抵押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核定的面积;

⑤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⑥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兴建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①抵押备案申请表;②抵押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③抵押合同;④国有土地使用证;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平面图;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⑦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符合预售条件的证明;⑧公安门牌编定证明;⑨建筑面积计量答复书;⑩房地产权查册表;

另外,国有企业的,须有经资产办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审核的同意书;属集体所有的,须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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