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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抵押手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5:12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手续


  在抵押贷款中,抵押当事人——银行和借款人应在房屋产权证收押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权属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应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应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登记发证,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抵押情况注记交给借款人,同时向银行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即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权证》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房管局认可的评估报告);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经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护。未办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就不成立。


  贷款抵押解压手续需准备材料:


  产权处


  1、注销抵押申请表:双方盖章


  2、银行提供贷款还清证明:申请为企业办理解压手续(注明产权证号、他项权证号);


  3、他项权证、房产证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副本: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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