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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重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1:00

  关于房地产抵押方面的规定,我国建设部有专门的法规予以规范,

  即《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该法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的,《办法》自 1997

  年6 月1 日起施行。房地产抵押行为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房地产抵押行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签定后必须到房地产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办

  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

  好登记手续。如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房地产抵押合同不生效。

  三、要注意以下房地产不能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用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四、如果抵押人的房地产是因享有受到国家优惠政策而购买的,

  那么其抵押额只能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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