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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分配的有关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8:41

  离婚时房屋怎么分

  很多市民结婚都是婚前男方买房,近年来,家庭借款或按揭购买商品房的情况相当普遍,而且在借款时夫妻之间往往不做详细约定。男方在婚前借钱买房,房产上写他自己的名字,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还债。然而,一旦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双方便在如何处理房屋的问题上产生争执,双方争执不下。这类纠纷成为离婚案件财产分配中的“重头戏”。

  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借了钱

  江都丁沟镇的王某(化名)和曹某(化名)经人介绍于2002年相识。为了买房结婚,曹某跟朋友借了15万。2003年登记结婚,在婚后双方共同还债。2004年生育一女,从2007年开始,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开始分居。2009年3月,曹某向王某提出离婚,王某表示同意,但对于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及借款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女方王某称,房子虽然是曹某在婚前买的,但婚后两人共同还债的,就算房子是曹某婚前财产,属于曹某个人所有,房屋升值的部分也不算,但还债的15万,曹某应该给自己7万5千元,而且,在购房时她曾向其母借款3万元。但曹某对此坚决否认,称婚前买房的钱都是自己的,没有借过钱,都是自己和父母的钱买的。

  扬州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在民事上,是谁主张谁举证,王某提出曹某在婚前是借钱买房,婚后自己参与了还债,就必须拿出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合法,虽然王某的母亲可以出席庭审,对借款一事进行了证明,但因其与王某存在亲属关系,所以其证言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可。要是曹某坚决否认夫妻双方在购房时曾借款,王某又不能举出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法院最终是不会认定欠款一事的。

  王某没法证明还债,就没法得到补偿。于是,她的代理人积极做调解工作。最后,曹某考虑到今后因为孩子的问题,双方还要联系,自己先提出离婚,王某也没有为难他,愿意给王某一点补偿。经过双方的妥协,双方于近日达成和解协议,就房屋部分,曹某给王某2.5万元作为补偿。王某虽然认为自己亏了,但没有证据,她也没有办法。

  借款手续不明引发夫妻争议

  江都大桥镇也发生类似的案例。严英(化名)在2004年与李某(化名)相识,为了结婚,2005年8月,二人在江都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款21万元,首付10万元,余款11万元按揭。该房的首

  付款中,有李某变卖之前房屋的房款6万元,向他人借款4万元。贷款是以李某的名义贷的。产权登记在他自己名下。婚后,严英和丈夫李某共同偿还房屋贷款。

  2006年4月开始,两人因在共同生活期间不断发生矛盾,2009年4月,双方觉得实在难以维持下去,感情破裂,有了离婚的想法。协商过程中,二人均表示同意离婚,房屋给李某也达成共识,但对于给严英的补偿,却产生争议。婚后按揭共同还款部分,有银行的票据可以证明。但对于4万元借款,双方却说法不一。严英主张4万元是向朋友借的,夫妻共同还的,离婚时,严英要给自己2万。而李某则称这4万元是朋友返还自己的欠款,是他自己的债权偿还款,与严英无关。

  要是诉讼到法院,针对自己的主张,双方各自都要向法院出示证据,李某的朋友出面证实4万元是还款,但没有欠李某钱的欠条,严英说两人串通。双方的证据可以说都不充分。双方代理人同样从和平解决事情出发,积极进行调解。婚前一方办理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一方可以分割。双方最后也是共同达成和解协议,房屋归李某,按揭的11万是夫妻共同偿还,李某给予严英5.5万,对于借款4万,李某酌情给予1万元。

  发生纠纷该怎么办

  随着社会经济压力的增大,婚前男女双方借钱或按揭购房,日益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结婚的模式。当离婚成为现实,处理财产时,房产因其价值较大,往往较容易成为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都是靠情理相结合去解决。女方要是提出离婚,一般愿意在财产中作出放弃,男方提出离婚,一般也愿意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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