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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索赔”新规仍纠结于利益平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8:00

  最高法院日前公布《〈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对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生育、外遇等皆有所涉及。《解释》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现代社会,“一夫一妻制”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规范。前不久媒体报道称,有专家透露“小三”或将被追究侵犯配偶权,引发媒体和网络的口水战,这表明公共舆论对于小三的话题是多么敏感。

  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看来挺遥远,但小三要求补偿的权利却很现实地面临着被部分剥夺。8月25日,《珠江日报》报道称,小璐(化名)与有妇之夫的男友同居,小璐曾为其三次堕胎,双方签订协议,男方赔偿20万元,男方支付近3万元后就“断供”了,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法院判令男方一次性支付15万元。不过从现在起,情况可能不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规定显然考虑到伦理道德的要求——小三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婚姻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破坏,法律岂能随意支持她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司法解释并未完全剥夺小三的补偿权利,这体现在,如果一方已经支付了补偿费后反悔的,法院同样也不支持。读者显然要问,这不就是便宜了小三吗?这事的确很纠结,但在这纠结中,却看出司法者的良苦用心,他们试图在对立的利益和价值选择之间进行某种平衡。因为,婚姻出轨者与小三显然是“一个碗碰不响”,如果让婚姻出轨的一方可以对已经支付的补偿反悔,小三是没有占到便宜,但婚姻出轨者却占尽了便宜,这不就是在纵容、鼓励后者搞婚外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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