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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反悔拒绝过户 法院判合同有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0:48

  房产过户纠纷,5年前,福州一男子将自己一套10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转让给别人,仅卖得9万元。待购房者补交了安置房购房差价,要办理过户时,该男子拒绝办理产权过户,“现在哪里有这么便宜说:的房子?”购房者拿着转让合同将该男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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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的陈翔介绍说,他购买的房子原是陈金位于仓山区盖山镇首山村的木构祖屋。因政府修建南二环路拆迁,2006年6月底,陈金与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福州闽桥拆迁工程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其产权调换安置首山新居105平方米一单元房。

  2006年9月15日,首山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干部在场见证,陈翔与陈金签订《房屋出售协议书》,陈金将这套安置房卖给陈翔,卖价9万元。协议签订后,陈翔立即将9万元给了陈金,还依约提供了一间木屋给陈金住。次年10月底,首山新居建成后,陈翔补交安置房购房差价6.2万余元。2007年11月,陈翔从陈金手里接收这套房,一直住到现在。

  陈翔说,本来事情都很顺利,可到要办产权时问题出来了。2010年9月15日,陈金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办证所需缴交的费用由自己 付,支2010年9月30日起陈金即可领取房产证。可是,陈金延迟领取房产证,并且拒绝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无奈之下,他才将陈金告上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

  庭审中,原房东陈金承认,这套安置房已卖给陈翔。购房差价也是陈翔缴纳的。“可是现在没有这么低廉的房子,我不同意办理产权过户。”陈金说。

  仓山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陈金应配合陈翔办理安置房产权转移各项手续,所有费用由陈翔承担,现陈翔诉请要求陈金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合理合法。现在陈金以安置房出卖价格过低为由,而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违反双方的约定,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陈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陈翔将这套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变更登记到陈翔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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