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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借”走房产权不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1:07

为了帮外甥女取得上海市蓝印户口,五年前,傅先生将自家房屋产权“借”给姐姐。没想到五年后“有借无还”,傅先生将姐姐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夏女士(傅先生之姐)将房屋产权过户还给弟弟,相关费用全部由她负担。
  六年前,傅先生妻子的单位对空置房进行内部拍卖,她以每平方米1870元的价格拍下了一处高桥镇的房产,并付清了全部房款。为解决外甥女户口问题,经多次商量,傅先生同意将购房发票户名开具为姐姐户名,姐姐也表示,待女儿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后归还产权。后外甥女顺利落户,傅先生与姐姐协商办理产权变更事宜,却遭拒绝。
  法庭上,弟弟提交了两份协议书以证明上述说法。姐姐则表示:自己不是向弟弟“借”房子,而是出了钱向弟媳“买”房子,全部购房款都付给了弟媳。但因为是自己人,没有让她出具收条,双方亦未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而且她坚持说从未见过弟弟提供的两份协议书,更未在两份协议上签名。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协议书进行鉴定,两份协议书上的签名字迹均是夏女士所写。庭审中,弟媳的母亲及傅家父母均出庭作证,证明夫妻俩陈述属实。
  办案手记
  房屋到底是“买”还是“借”,关键看证据。夏女士说已经支付给弟媳“全部房款”,但未能提供相关房屋买卖协议,也未能提供全部房款缴与弟弟夫妻俩的相关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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