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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的法律适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1:37

  本文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的法律相关问题,主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来分析。介绍了有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调整城市房屋拆迁复杂利害关系的行政法规,其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城市拆迁管理工作又迈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城市房屋拆迁是事关社会稳定、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活动,行政机关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管理是其履行法定职责。而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人民法院也依法承担着重要的审判职责。

  笔者试就该《条例》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律规范,谈谈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诉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从《条例》规定和《批复》规定可以看出,拆迁当事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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