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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房屋拆迁的三种形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1:36

近年来,在各类土地诉讼案件中,因为征地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这一现象已引起政府和律师界的高度重视。从实践来说进行房屋拆迁可以采用三种形式: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拆迁工作完成后,拆迁主管部门要认真查核拆迁范围内是否完成拆除,有无遗留问题。经现场查勘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按相关程序,规划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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