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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不在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公司被判违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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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商品房销售,房产公司加大力度宣传小区内拥有的绿地、运动场地等配套设施,一时间成为消费者购房的重要参考因素。但这些配套设施,大多房产公司却不同意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致使消费者正当权利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近日,成都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成都市民李某因不满四川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在合同中约定配套设施将其告上法庭,房产公司被判决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据原告李某介绍,2005年5月在听取房产公司介绍的楼盘小区中配备有儿童游戏场、游泳池等附属设施后,认为该小区条件满足其购房要求,随即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而当他几天后与房产公司签订正式合同,要求在合同中加入关于配套设施交付的约定时,却被房产公司拒绝,致使双方最后未能签订合同。

后来,双方为退还定金问题发生纠纷,经成都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果,房产公司只同意退还定金5000元,李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李某认为,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责任在房产公司,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已付定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开发楼盘的彩色效果图及现场沙盘等资料都显示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游泳池、网球场等附属设施,原告李某在这种情况下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约定了价格。由此可见,房产公司售房宣传资料对李某所购房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宣传资料应视为售房要约的一部分,根据规定,原告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将房屋附属配套设施的交付写入合同内容,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并不过分。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拒绝写入,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责任在自己,应视为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后,成都锦江区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向原告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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