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房产纠纷 >> 房产合同纠纷 >> 正文

法律对无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1:32

  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怎么办?能不能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追加利息呢?

  平顶山市李先生咨询:2004年我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我预交了20万元的购房款,当时房地产公司的人告诉我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中,我认为这家公司的实力应当比较强,想着不会有什么事,后来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子,我怕不保险便想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后来听说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请问,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吗?法律对无效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我认为你在向法院起诉时如果房地产公司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你们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你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