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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委托合同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1:18

  真实案例:王先生想把自己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但因工作较忙经常出国,为方便起见,于是把房屋钥匙和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张先生代为办理。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一位刘先生看完该套房屋后比较满意,他认为张先生是业主王先生的亲戚,便和张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五天后,业主王先生回国后认为出售价格太低,拒绝履行合同。

  于是购房者刘先生便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认定:业主王先生拒绝履行合同是合法的,购房者刘先生诉请业主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予支持,但法院要求退还刘先生支付的定金。

  案例分析: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律师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有委托合同,并且有相关的委托权限,委托事项。该案例中王先生并没有委托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项,因此,张先生无权与刘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法院判定退还刘先生的购房定金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利益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等合法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的利益。

  二.对此《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对此,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律师提醒消费者在实际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果遇到业主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签订合同时,应该让代理人出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看清楚委托事项,问清过户时业主是否可以亲自办理,否则,就必须要提供委托公证书。以免出现上述情况,给正准备购房的您带来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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