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 >> 正文

预售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公平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7:05


正文: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有些商品房开发商或代理商往往提出许多有关买方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千方百计避开卖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有关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之约定显失公平和对等,对买方极为不利。因此,在与卖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方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的违约责任,并争取双方违约责任的公平和对等。
  
  比如,有的开发商或代理商的合同文本对买卖双方违约责任是这样约定的:“买方逾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卖方偿付违约金,买方付款逾期20日,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卖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交付房屋逾期180日,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显然,在上述条款中,关于卖方违约的表述不完整,关于买卖双方违约的责任不对等。
  
  在商品房买卖中,作为卖方,不但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而且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面积、位置、设备和装修标准等)交付房屋。因此,上述有关卖方违约的完整表述应是“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另外,既然在买方逾期20日时,卖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那么也应规定“在卖方逾期20日(不应是180日)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和价款”,才算公平、对等。此外,“卖方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房价款”的条款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