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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屋纠纷在诉讼上有哪些特殊的要求?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4:05

原则

  对于涉外房屋案件,有下列特殊规定:

  涉外房屋纠纷诉讼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②国家主权原则。房屋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当事人只能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必须使用中国的语言、文字。凡委托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③司法豁免原则。

  ④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涉外房屋诉讼中,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住所的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均为30日。涉外房屋纠纷在提起诉讼前或提起诉讼的同时及诉讼过程中可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应提供担保并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但保全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入应赔偿损失。

  对在我国设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按以下方式送达:

  ①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③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邻馆送达。

  ④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⑤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⑥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⑦不能用以上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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