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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司设计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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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咨询公司的设计错误导致经济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见正文第165页。
]一家儿童医院决定新建一栋心脏病房大楼,委托给一个颇有名望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工程设计。医院地

下为黏土层,其性质比较特殊。咨询公司在投标时选用了一个老资格、有经验的咨询工程师负责。中标后

,公司改由一个年轻的咨询工程师负责,他对医院地下黏土的特性不太熟悉,设计时发生了错误,将打桩

的承载力算错,打桩选用优质材料。当时客户对选材比较满意,但这掩盖了承载力计算的错误。开工后不

久由于业主资金不足,设计做了修改,将桩柱和桩帽改为比较廉价的材料,但对工程计算的错误未做纠正

。这样,在建设过程中,大楼的上部结构发生了问题,整个建筑需要重建。业主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咨

询公司败诉,负担拆除并重新施工建设该大楼。咨询公司为此将支出数千万美元。

【评析】
[ 如何确定设计单位设计不当的责任?见正文第165页。
]在建筑工程的建设中,业主为了保持工程项目的连续性,在选择设计单位时一般与选择施工监理综合考

虑,尽量找同一咨询工程师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监理,一贯到底,以免日后出现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互

相推委责任的现象。
对于建筑工程的设计责任有下列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工程设计中,设计人提供的是一种服务或智

力成果。与提供商品的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比较,设计人的法律责任相对宽松一些。判断设计人的法律责

任一般也依据“合理的细心和技能(Reasonable Care And Skill)”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设计工程师

的工作应达到一般合格设计工程师所具备的平均工作能力就可以了,这一原则不要求设计工程师达到本专

业最尖端的技术水平。在实践上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判例的基础上,有时需要专家的证言才能加以确定。另

外,在建筑法的审判中,确定设计人责任的另外一个重要考虑是设计人的工作是否满足该工程项目所要达

到的“目的”,如果设计工作没有达到该工程项目的目的,可以考虑要求设计人承担设计不当的责任,但

一般要求该“设计目的”应当在合同中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

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

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

些规定的一个重要的核心是“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是我国审判实践中确定设

计责任最重要的依据。
本案由于设计人的计算错误导致工程重建。法院判决其承担拆除了重建费用是适当的。对建筑工

程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一般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他们的设计能力和管理能力,而对他们的经济能力常常

重视不够。本案咨询公司承担的拆除和重建费用竟高达数千万美元。这提示我们,对设计或监理等咨询单

位经济实力的考虑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一般情况下,咨询单位在执行合同时不需要他们本身有多大的经济

实力,可一旦发生因为其设计、监理或其它咨询活动导致重大损失,没有实力的咨询单位是无法承担的。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只好自吞苦果。因此业主在选择设计、监理等咨询单位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其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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