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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2:05:15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出台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此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管理法律化时代的到来。作为诞生仅二十多年的新兴朝阳产业物业管理,在其发展还不成熟,一开始就是政府主导的微利低价定位,在多年来的“亏损”“微利”经营状况下,《劳动合同法》必将对其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对此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它的颁布实施,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严峻的挑战。物业管理行业的劳动密集型、社会服务性等性质决定了其受到的冲击将比其它行业更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单位拖着不签合同赔的更惨

  3、单位不给买社保就得赔偿

  原来《劳动法》对不给员工交纳社保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加收滞纳金。新法规定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提出补偿,这将导致企业成本支出增加,越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

  约定员工三个月试用期是物业企业的一般惯例,一方面可以真正考验员工能力,另也能节约一定成本。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签约两次以后须签无固定期合同

  6、规章制度生效不再由企业单方说了算

  7、提高了物业企业管理员工队伍的难度

  《劳动合同法》中,制订了许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诸如有关试用期、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其目的就是要求所有用人单位规范运作,不得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不得无故克扣职工工资,不得无故辞退职工,否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高额赔偿金。因此,今后企业对一些出工不出力或小错不断、大错没有的员工将会感到很头疼。如果日常不加强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不注重对员工违章违纪证据的收集,往往会使企业陷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8、加大了物业企业承接物业项目的风险

  9、促使企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10、加速物业企业专业化的进程。

  11、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进行业务重组、服务升级

  二、应对细则

  《劳动合同法》对每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指望政府降低执法力度而给用人单位减轻压力是不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力度只会不断的加强。观望、等待会使企业更加被动,企业只有早作应对才能化被动为主动。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为行业做出表率。为此,大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积极进行管理模式创新亟不可待。

  1、通过民主程序,修订完善了企业规章制度

  2、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进一步修订完善物业项目管理方案

  4、积极采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5、实施了带薪休假制度

  6、实现全员签订劳动合同

  7、积极争取适当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8、积极开展争先活动,培养爱岗敬业企业文化

  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取得不以牺牲牺牲职工合法权益为代价,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稳定职工队伍,进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合理定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实现物业管理行业可持续发展,以促进物业的保值与增值作为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积极培养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消费意识,逐步实现“减员增资、管理增效、稳定队伍、提升服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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