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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营销计策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5:35


正文:笔者在此总结房地产营销36 计,并非要揭穿房地产商的“诡计”。实际上这些营销策略并非“诡计”,因为商业道德并非日常人际交往的道德,实际上这些商事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也是正常的搏弈行为。作为购房人,掌握这些营销技巧,有助于正确判断信息,作出合理决策,做到与开发商的“双赢”。
第1计 瞒天过海此计为房地产开发商常用之策。许多开发商售楼时要客户去看样板房。购房人看罢往往惊叹不已,以为以后自己的房子也可以达到那样的装修效果。实际上一般商品房居住时达不到样板房的效果。因为光照条件、层高、装饰家具不同,装修效果完全不同。而且实际居住时,家庭有许多东西是必不可少,而样板房里却是没有的,如日常用品、小孩玩具等。买房时样板房只能作为一个完美的标准,实际意义不大。
第2计 避实就虚售楼小姐介绍房子时常用此策。她们介绍时,往往偏重于小区的社会功能(如办高级学校、离商场近等)、选择功能(需要另行付费的功能,如高级物业管理等)和长远规划(未来将如何如何),对于小区功能、必备功能与现实状况采取回避态度。对于购房人而言,看中的主要应当是小区的必备功能,如地段、采光、停车、安全、交往等。当然,社会功能、选择功能和长远规划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但它们对房价的影响不如现实功能。
第3计 借刀杀人 房产开发商借口委托某知名物业公司管理小区,收取较高的物业管理费,实际上小区并未移交给该公司管理,而是以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为由,“暂时管理”该小区。
第4计 以逸待劳 许多人以为买房时找熟悉的人打招呼可以使房价便宜一点。其实,大部分人并不知道,通过谈判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由于熟人打招呼了,开发商就不必费心与你谈判,还由于熟人的“面子”,造成购房人放弃其他要求。
第5计 趁火打劫主要是按揭贷款时,银行强制投保。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签订,甚至贷款银行也已经指定,购房人往往无法选择银行。银行往往强制投保贷款责任险和财产意外保险。实际这两种保险责任重合。既然购房人已经提供了抵押担保,银行不应当要求投保贷款责任险。实际上银行充当了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分取了部分业务费。
第6计 声东击西 售楼小姐带买方看房时,往往会向买方“透露”已经有别的客户看中了该套房子。实际上,她们只是以此让看房人早下买房决心。有时她们还会打电话给可能的买房人,告知有人来订房,请他(她)早做决定,或者换另一套房子。
第7计 无中生有买方看房时,售楼小姐宣称销售率达到多少多少,造成热销的假象。有时售楼处挂有一个分户图,图上插满了小红旗,造成存货不多,欲购从速的心理暗示。笔者住处附近的一个大型居住小区,一年以前就宣称销售率达到了70%,实际上如今还在无锡日报做广告,有心人一看便知其中猫腻。
第8计 暗渡陈仓现实中此计为房地产开发商常用。初期规划时,房地产商往往考虑到客户的需求,提高规划质量,降低小区的容积率,拉开栋与栋的间距,并以此制作小区模型。实际建造时,则适当扩大房屋的进深,这样一来就增加了建筑面积,减少了栋与栋的间距,必要时调整规划。这些动作,一般人是看不出来的。
第9计 夸大其词房产开发商在销售时往往会夸大商品房的使用功能。例如,24小时保安、红外线电子监控、附设体育设施、健康的居住环境等。这些功能有些是要等到房屋交付后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的,有些是价格高、档次低的服务。有的会大夸其信用如何好,以往业绩如何优秀,实际上建立在规范基础上的合同比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合同更可靠。
第10计 笑里藏刀开发商的诸如送阁楼的销售措施可谓笑里藏刀。因为顶层送阁楼,业主必须支付的房屋价格就比正常价格高。实际上业主一般不可能得到阁楼的产权。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上的面积并不包括阁楼的面积,且阁楼一般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来一旦有的业主以产权共有为由要求顶楼业主退出阁楼,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第11计 李代桃僵 部分小区是分期开发的,有的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向购房者出示以前开发的房屋的预售许可证,购房人信以为真,于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这容易为未来的合同履行埋下风险。
第12计 顺手牵羊 此计主要用于房屋交接时。新房交接时,开发商利用购房人急于得到新房的心理,在交房的正常费用之外,搭收一些额外的费用。例如所谓防盗门费用、文明装修保证金等。
第13计 移花接木 房地产价格上涨较快时,有的不良开发商会作出“一屋二卖”的不法行为。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较低,而房屋上涨的金额高于违约金时,有的开发商会铤而走险。有的地区没有开展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工作,有的地号、房号并不固定,造成开发商有机可乘。
第14计 借尸还魂 此计说来不好听用得却不少。主要是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利用媒体广告推广楼盘时,采用一些比较流行、比较人性化的概念如健康、傍水、绿色、环保等,实际建设时则大打折扣,很少考虑到人性化。
第15计 虚张声势 售楼工作人员为了突出自己的信用,造成“言必行、行必果”的假象,对于购房人提出的要求变更部分合同条款的要求,横加拒绝。有时买方就实际问题提交给公司总经理,问题也就迎韧而解。
第16计 欲擒故纵 房地产商销售商铺时,常用此法。有时买方看到有商铺可卖,兴冲冲地去房产公司购买,却被告知已经卖完,造成销售火爆的局面。过后,销售人员又悄悄“透露”,经理手中还有一两间商铺,他去打通关系,可以“搞”到,只是价格要稍微多一些。
第17计 抛砖引玉新的小区开盘时,开发商为了形成“人气”,暗中指使一些亲信、员工家属等到现场签合同,造成旺销的场面。许多看房人不明就里,急忙作出购买决定。而后,开发商又慢慢置换,将这些房子再真正卖出。有时由于操作不当,房价上涨过快,假的买房人“弄假成真”,引起开发商与“演员” 的诉讼。
第18计 擒赋擒王 有经验的售楼小姐往往善于抓住真正有决定权的家庭成员的心理,投其所好,说服其下定决心。比如有的家庭妻子说了算,有的家庭长辈的声音更有影响力。
第19计 浑水摸鱼 许多购房人并不了解办理房产证时收费应当是多少,往往委托房地产公司去办理房产证。有的开发商借办证之际,搭车收费,浑水摸鱼。


第20计 水涨船高 有的开发商在营销时每月涨价若干元,以此来催促购房人打消顾虑,积极成交。实际上房地产的价格并非开发商说涨就涨的。房产的价格是由其品质支持的,一旦其品质(地段、方位、容积率等)确定,其价格是基本不变的。
第21计 金蝉脱壳 有极少量不良开发商借预售的名义,收取数额不等的商品房预售款,往往是一屋多卖,而后卷款而逃,此类案例屡有发生。
第22计 请君入瓮房地产开发商经常用定金合同、预购合同、认购金等定金类合同套牢购房人,交定金时他们会告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如果谈不成,定金是可以退的。可到了合同谈判时,购房人只有签字的“权利”,根本无权提出自己的要求,否则定金会被没收。此类案例现实中非常多见。
第23计 含糊其词 开发商在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往往会追求过分多的免责条款。这样一来,在合同的第八条(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十分含糊,届时如果发生纠纷,开发商以其专业知识可以说服法官其可以免责。
第24计 假途伐虢 有的开发商将小区的尾盘委托中介公司销售,中介公司将该房屋粉饰一新,作为新空房的价格卖出去,赚取差价。实际上如果购房人直接与公司交易,可以省下不斐的房款。
第25计 偷梁换柱 商品房预售合同里一般约定商品房的质量要求和配套设施的标准,实际交付时,开发商往往利用购房人注重室内,忽视公共设施的特点,将电梯、小区配套设施甚至住宅内装修的材料档次降低。
第26计 釜底抽薪 有的开发商视其正在销售的房屋热销,于是改变既有规划,插入几栋房子,牟取暴利。一般购房人很少留意小区的总体情况。这种行为增加了小区的容积率,严重损害购房人的利益。
第27计 假痴不癫购房人实际看房时,陪同的售楼人员与客人大谈小区绿化率、得房率、人居概念等不易量化的问题,一旦客人问及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间距比等实际问题时,售楼人员往往假装不知道,或者含糊其词。似乎没有一个房地产开发商愿意将通风、采光、日照、间距比等实际问题订入书面合同。
第28计 仗势欺人 房地产高峰时期,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以势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些不合理的条款,而且声明不得加一字、不得减一字。有的购房人迫于其气势,放弃自己的一些合理要求。
第29计 树上开花 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将部分尾盘粉刷一新,“旧貌换新颜”,掩盖房子的质量瑕疵。本来空置几年的房子内墙粉刷应当是有些褪色的,有的楼层如顶楼还有些渗水的痕迹,粉刷后很难看出来。
第30计 反客为主 房地产开发商经常将一些物品或服务强制客人消费,如办理房产证,只可委托该公司办理;强制安排自己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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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计 走为上 房地产开发商的营销手段当然不止这些。但最后一计,当然是走为上计。有的不良开发商被套牢后,低价预售房屋,卷款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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