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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所有权与政策不符 父子间为房产对簿公堂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28 13:03:12

当事人约定售后公房所有权与政策不符,多年后房价飞涨,由此引发了一起诉讼。双方积怨十多年,亲情濒临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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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伯的大儿子阿良早年赴香港定居。1992年,阿良出资20万港元购买本市龙漕路的一套老公房。但因政策规定,阿良由于香港居民的身份限制无法直接成为户主,只能以父母的名义购买,并暂供父母居住养老。为避免日后家庭纠纷,刘老伯及其他家庭成员签订家庭协议,明确“将来使用权房买断为产权房,则房屋仍归阿良所有”。1997年,刘老伯取得售后公房所有权。

然而2004年,刘老伯在未告知阿良的情况下,将该房卖给二儿子阿兵。阿良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要求阿兵支付租金损失18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阿良的前两项诉请。刘老伯夫妇和阿兵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看起来法律关系很简单的一起案子,却让主审法官陈懿欣觉得不能轻易下判。她发现,阿良是香港居民,按照政策规定确实无法成为售后公房所有权人,一审直接判令阿良享有房屋所有权缺乏依据,遂报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

联席会议讨论认为,本案如果单纯依法处理,则可直接改判驳回阿良的诉讼请求,并告知阿良可另案起诉,主张房价上涨后其购买使用权房时的出资所对应的现值补偿。但是,如此处理不但会增加当事人讼累,而且1997年购买公房时刘老伯的工龄、职务等福利因素如今难以折价计算,阿良1992年的出资对应房屋现值同样难以认定。更重要的是,本案双方当事人是近亲属,再次对簿公堂可能导致家庭矛盾激化,亲情破裂,因此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促成双方和解。

双方围绕这套房子产生的矛盾旷日持久,关系早已非常紧张。为促成当事人和解,陈法官与双方耐心沟通,希望他们以亲情为重,同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充分释明,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反复工作,一套大家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终于浮出水面:阿良得到补偿款105万元,系争房屋归阿兵所有。双方握手言和。

去年12月,82岁的刘老伯给市一中院寄来感谢信,称“诉讼期间,家庭亲情趋于恶化,我突发脑梗送医院抢救,阿兵的妻子突发心脏病送医院治疗……通过陈法官的大量工作,终于使案件调解解决,这切实化解了我们亲情间已经激化的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的病情也逐日好转。”

阿良也来信对陈懿欣法官表示感谢,赞扬她“不愧为执法如山、人情似海的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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