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纠纷处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00:03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由工程质量保修及质量保修争议引发的投诉率呈上升态势,工程质量投诉因此也成了社会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工程质量投诉率的日益攀升,无疑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对施工企业的社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正确对待工程质量保修以及有效处理质量保修纠纷成为降低质量投诉率的关键。

  一、明确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及年限

  根据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⑤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一般情况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标准。明确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及年限是做好工程质量保修、处理质量保修纠纷的基础。

  二、工程质量保修的分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该条以商品房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为标准,将商品房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通病引发的质量问题。在一般工程实践中,发生纠纷或投诉的质量问题大部分属于一般的质量通病引发的缺陷,而不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商品房质量问题,也就是说没有危害工程结构安全,但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明确工程质量保修的分类,是正确处理质量保修的前提。

  三、质量保修纠纷的解决途径

  质量保修纠纷通常是保修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前后与业主产生的意见分歧或责任承担分歧所导致的。产生质量保修纠纷后,保修方应采取有效地途径积极主动的解决保修纠纷,避免事态升级与扩大。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以下途径解决质量保修纠纷:

  1、协商:协商是质量投诉纠纷的最有效最经济的解决方式,协商由当事人直面进行,协商的基础是诚信,在相互信任,有诚意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纠纷解决方案。协商经达成一致,双方签定协议,应予以落实。

  2、调解:经协商无果的质量保修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提请调解。调解人除了建设行政部门及其投诉受理机构外,也可以是消费者协会等相关单位或个人。调解要以存在的质量问题为基础,本着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双方利益,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严格遵守。

  3、仲裁: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第三者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质量保修纠纷的方式。裁决是终局性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4、诉讼:当协商、调解达不成协议时或已达成的协议不能覆行时,诉讼是解决质量保修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诉讼过程较长,取证困难,成本高。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是每一个施工企业一项重要的责任与义务。虽然质量保修是每一个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业主所不希望的,但是,质量保修在客观上又是很难完全避免的。关键问题是在出现质量保修事件后,施工企业如何正确对待、有效处理质量问题,避免质量保修纠纷的发生是每一个业内人士值得商榷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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