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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2:32

  鄂水利规〔2009〕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加强结算纪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责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单个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采用一个合同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办法。

  第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应相互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在结算时单独反映。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职责如下:

  (1)单位负责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负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批。

  (2)合同管理部门:核实合同单价及结算金额。

  (3)现场管理机构:核实价款结算的工程量。

  (4)财务部门:办理工程价款支付、预付款项抵扣、质量保证金扣留等手续。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及形式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成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条款有:

  (1)结算形式的约定。

  (2)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的约定。

  (3)已完工程量的认定方式的约定。

  (4)预付工程款的支付与抵扣方式的约定。

  (5)质量保证金的扣除方法、比例及支付条件的约定。

  (6)违约责任的约定。

  (7)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

  第六条 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1)合同组成部分的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各种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2)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3)设计变更通知等有效文件。

  (4)其他与工程量及预算定额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形式。

  1.分次预付,完工一次性结算

  对工期较短、施工技术简单、当年完工的项目,采取分次预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时,一次办理结算手续的形式,按结算量计入建设成本,并扣回全部预付工程款。

  2.定期(每月)结算

  对工程量大、工期较长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确定一个结算周期,采取定期结算的形式。

  3.按工程形象进度结算

  对形象进度明确、各形象内工程量不是太大的项目,采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时点,工程建设达到一定的形象时,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及达到该形象时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的形式。

  4.竣工一次性结算

  对施工简单、工期较短的小型项目和零星项目,采取不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约定(或定额单价)价格一次性结算工程款的形式。

  具体采取哪一种结算形式,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及手续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一般程序。

  (1)承包商申请。

  (2)监理工程师审核。

  (3)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4)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

  (5)承包商提供发票。

  (6)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7)信息反馈。

  第九条 承包商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报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结算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完成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是否为合同约定。若存在差异,要求承包商重报或向建设单位反映。若无问题,编制月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单(见附件1),签发计量支付凭证(见附件2),报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工程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下同)审核。无须监理的小项目由承包单位直接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建设单位工程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监理审核上报结算作进一步核实,并签发工程款结算支付单(见附件3),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累计结算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账面一致,本期支付数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承包商按本期结算数(同本期支付数不一致,存在工程预付款和质量保证金)开发票后,才能支付本期的工程结算款。

  财务部门应将支付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监理及承包商反馈信息,确保下期工程价款结算的连续性。

  第四章 工程进度款结算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中应反映下列主要指标:

  (1)本期结算数。

  (2)累计结算数。

  (3)工程预付款的本期支付数、扣回数、累计扣回数及本期结算后的余额。

  (4)质量保证金的本期扣回数、累计扣回数及本期结算后的余额。

  (5)本期支付数。

  (6)累计支付数。

  (7)合同数。

  (8)本期之前已累计结算数。

  第十四条 当合同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进度款结算与合同不一致时,按下列规定进行结算:

  (1)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要在同一个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反映,依据变更的内容进行结算。

  (2)结算项目的增加,必须要重新核定结算单价。核定单价的方法有按市场定价、按定额标准定价及其他方法认定的价格。

  (3)施工方案和工艺的变更,要重新核定单价后才可结算。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承包商按本期结算数开具的发票后,支付本期结算应支付的工程款。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可采用支票、汇票、汇兑等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五章 预付工程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预付工程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支付:

  (1)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

  (2)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书、履约保证金。

  (3)合同中详细注明了预付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

  第十八条 预付工程款支付程序及方式,与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程序和方式一致。

  第十九条 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起扣点、比例等,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及时足额扣回。

  第二十条 对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十一条 预付工程款由财务部门按合同号、承包单位及标段进行管理,合同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同承包商及时核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况,防止多付少扣。

  第六章 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足额扣留,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项目和往来单位管理,做到一一对应。合同管理及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定期与承包商核对一致。

  第二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足,在没有交足前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十五条 接收的履约保函,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出具并经财务部门认可后方能生效。履约保函必须是无条件保证。

  第二十六条 履约保函由财务部门保管,在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退还。

  第七章 完工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最后一次进度款的结算为完工结算。

  第二十八条 完工结算清理的主要内容。

  (1)工程预付款是否扣完。

  (2)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扣足。

  (3)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达成一致。

  (4)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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