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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国有资产转让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7:15

  一.实施地区 安徽省

  二.项目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受合肥市园林局(以下简称“园林局”)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现对合肥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公开转让。

  转让方承诺本次产权公开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园林局。

  (二)转让标的:标的企业经审计、评估的国有净资产(剥离资产:福利性资产199.27万元,不良资产22.27万元;剥离负债:欠发工资、欠缴保险等39.23万元,应缴税金、其他应交款202.36万元。以上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标的企业具有园林古建筑施工二级资质和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三级资质。

  二、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六号;法定代表人:袁承;经营范围:园林建筑及维修、民用建筑。

  标的企业现有在岗职工51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8人(中级职称10人;一级项目经理2人,二级项目经理8人)。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已经相关单位内部决策及批准。

  四、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情况

  根据安徽中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安资评字[2007]114号《资产评估报告》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述评估项目的备案情况,截止2007年10月31日,标的企业总资产为638.26万元,总负债为433.37万元,净资产为204.89万元。

  五、转让底价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本次转让底价为人民币310万元。

  六、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组成的联合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受让: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须具有建设行业经验,以及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现金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具备上述条件。

  七、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标的企业在法定存续期内,注册地不迁出合肥市(存续期满后,若继续经营,注册地仍须在合肥市),不改变法人的主体资格,受让方不对外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

  (二)受让后的新体承接原标的企业全部资产及负债(不含已剥离的资产和负债)。

  (三)受让后的新体继续履行原标的企业对外签订的有效协议至期满(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前终止的除外)。

  (四)受让后的新体三年内不改变原标的企业主要经营业态。

  (五)受让后的新体安置原标的企业85%以上在册职工就业,在受让后的新体成立一个月内与受聘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按合肥市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六)对《产权转让文件》中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并在自收到该项目《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该合同。

  受让方如违反上述承诺,则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回购价格按本次转让价格与届时评估价值孰低原则确定。

  八、公告期限

  北京时间2008年11月3日8:00起至2008年11月28日17:30止。

  九、意向受让方申请登记

  意向受让方应于前述公告期限内携带有关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向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填写《产权受让申请登记表》,领取《产权转让文件》。

  十、竞买保证金、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产权交易服务费

  (一)竞买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于前述公告期限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合分阜支;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汇入竞买保证金人民币62万元。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二)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须于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产权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须于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费标准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6]202号、[2007]408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

  十一、意向受让方应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等)。

  (二)基本情况说明(企业性质、组织结构、行业经验、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银行资信等)。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受让的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还需提供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受让的相关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不低于人民币310万元的收购资金证明原件。

  (五)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需按《产权转让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七)对本公告第七条所有事项均作出相应承诺,承诺须逐条列明,并完全响应本公告第七条条款(承诺函需按《产权转让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八)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产权转让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九)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十二、资格审查材料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一)数量

  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六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还须以意向受让方公章加盖骑缝章。

  (三)封装

  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送达

  意向受让方须于北京时间2008年11月28日17:30前,将资格审查材料在未开封的状态下送达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鉴证部,逾期送达不予受理。

  十三、交易方式

  本次产权转让采取有效最高价中标(资格审查、现场竞价)的交易方式。

  (一)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合格的意向受让方。

  (二)由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参与现场竞价,价高者得。

  (三)竞价结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后,通知受让方签约。

  十四、特别说明

  (一)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合同生效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承担或享有。具体数额由建投集团和受让方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共同委托原中介机构以原审计报告为基础、以产权转让合同生效日为截止日进行审计确认。

  (二)对审计、评估报告中未披露的标的企业的或有债权、债务由建投集团享有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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