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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工期顺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6-07-08 09: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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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2、工期顺延是否须经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签认

  《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经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13.2条规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14.1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第14.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要么不授予监理工程师工期索赔签证的权利,要么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要求,由于偏袒发包人而未能实事求是地给予签证;由于一时不愿与发包人闹僵关系等原因,在等不及发包人或其授权的工程师签认工期索赔报告的情况下,承包人往往仍然继续施工。至工程竣工后,工期是否应予顺延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工期违约索赔,就成了双方发生争议直至诉诸法院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承包人举证证明确已发生应予顺延工期的事由但又未经发包人或其授权工程师确认,是否应予相应顺延工期的问题,各地法院的态度并不一致。有的依诚信原则给予了相应的顺延,有的则以该索赔事项未经发包人或其授权工程师认可,或已超出合同约定的14天索赔期限为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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