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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21:20

  建设工程保修的质量责任问题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

  1、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范围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问题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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